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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22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922刑初126号公诉机关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女,汉族,大专文化,甘肃省环县人,无业,住环县天池乡。2016年4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瓜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敦煌市看守所。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检察院以瓜检公诉刑诉(2016)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瓜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甘肃省瓜州县人民��察院指控,2016年2月,被告人李淑通过“有缘网”注册账户认识被害人张某某,张某某要求李某某到瓜州与其发展恋爱关系,李某某便以此为由,虚构其到瓜州缺少车费、祖母过世及母亲受伤住院等理由,多次向张某某索要钱财,张某某信以为真,分九次向李某某持有的尾号为84971的农业银行账户、尾号为41381的建设银行账户打款12200元,并给其交纳100元话费,后李某某未到瓜州与张某某见面。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有缘网”注册账户与被害人张某某相识,后张某某要求李某某到瓜州与其发展恋爱关系,李某某以此为由,虚构其到瓜州缺少车费、祖母过世及母亲受伤住院等理由,多次向张某某索要钱财,张某某分九次向李某某持有的尾号为84971的农业银行账户、尾号为41381的建设银行账户打款12200元。后李某某未到瓜州与张某某见面。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一、书证:1、瓜州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羁押证明,证实案件来源及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后临时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2、被告人李某某人口信息查询单,证实李某某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3、瓜州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李某某账号为6228481298532784971的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李某某持有的户名为李锦,账号为6217000350003641381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被害人张某某向李某某打款的事实。二、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张某某被一名叫李某某的女子骗取钱财的事实;2、证人李某乙、马某某证言,证实李某某对张某某所述祖母过世、母亲受伤住院等事实系虚构。三、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实其被李某某骗取钱财的事实及经过。四、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其虚构事实骗取张某某钱财的事实。五、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证实2016年2月15日至3月28日期间,李某某手机号码1839486****短信内容中有涉及谈恋爱的话语及“6228481298532784971李某某,农行”、“6217000350003641381李锦,建行卡”等信息。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李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6年11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白色IPHONE5S手机一部、绿色平板按键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春花审 判 员  李春年代理审判员  张国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