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81执118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方明生与刘锡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明生,刘锡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81执1189-2号申请执行人:方明生,男,1974年10月28日生,汉族,瓦工,住巢湖市。被执行人:刘锡财,男,1965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巢湖市。申请执行人方明生与被执行人刘锡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5日作出的(2016)皖0181民初13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8091.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已出具书面结案说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0181执1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家鹏审判员  付 友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