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2第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坤元被告许某某、廖金女被告廖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坤元被告许某某,廖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2第民初1255号原告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斌,董事长。被告许坤元被告许某某,男,1936年3月出生,汉族,住吉水县。被告廖金女被告廖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许坤元之妻系被告许某某之妻。原告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坤元原告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某某、廖金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廖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3元,由原告负担。代审判员 熊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玉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