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2执恢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某,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2执恢118号申请执行人贾某某,女,汉族,住城固县某某路家属楼。被执行人曾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某某路某某小区。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受理贾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城固县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006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5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终结了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10月10日贾某某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恢复本案执行程序,扣划被执行人曾某某银行存款本息合计16404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贾某某,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城固县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006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弘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 丁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