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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4执8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邓辉与广西业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辉,广西业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4执88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邓辉。被执行人广西业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邓辉与被申请执行人广西业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304民初59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广西业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广西业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有银行存款,具有履行能力。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广西业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浩审判员 陆 凯审判员 陈一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瑞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