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82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田双宁与田纪谦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双宁,田纪谦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1553号原告:田双宁,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深州市魏家桥镇牛家庄村人,住。被告:田纪谦,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深州市魏家桥镇牛家庄村人,住。原告田双宁诉被告田纪谦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田双宁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双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云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