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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2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田双宁与田纪谦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双宁,田纪谦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1553号原告:田双宁,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深州市魏家桥镇牛家庄村人,住。被告:田纪谦,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深州市魏家桥镇牛家庄村人,住。原告田双宁诉被告田纪谦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田双宁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双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云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