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4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王桂玉申请执行木呷子劳务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玉,木呷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4执552号申请执行人:王桂玉,女,藏族,生于1957年9月24日,住四川省石棉县。被执行人:木呷子,男,彝族,生于1996年4月5日,住四川省泸定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桂玉与被执行人木呷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绍荣审判员 邓显波审判员 彭雪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