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1民初49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金凤诉被告王彦军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凤,王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4959号原告王金凤,女.被告王彦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凤诉被告王彦军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凤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金凤负担。审判员 高灵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建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