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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1民初49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金凤诉被告王彦军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凤,王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4959号原告王金凤,女.被告王彦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凤诉被告王彦军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凤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金凤负担。审判员  高灵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建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