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东玲、包崇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东玲,包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555号申请执行人陈东玲,男,1964年9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包崇平,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住青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1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8日依法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包崇平、朱美娟名下的证载地址为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466号2901号房屋及15号地下二层车位(产权证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丽房莲都区共字第01007418号)。2016年10月14日厉志华(公民身份号码)以246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包崇平、朱美娟名下的证载地址为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466号2901号房屋及15号地下二层车位(产权证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丽房莲都区共字第01007418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厉志华所有。二、买受人厉志华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产权过户手续及相关一切税费由买受人厉志华自行办理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益君审 判 员 林 蔚人民陪审员 邹 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孙肖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