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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2执10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进成与王小凤、李燕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进成,王小凤,李燕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2执10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进成,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执行人:王小凤,女,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李燕辉,男,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进成与被执行人王小凤、李燕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杨进成已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6)闽0212执423号,本案系属重复申请,申请执行人杨进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212执10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频审 判 员  许志坚代理审判员  林康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惠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合议庭笔录时间:2016年10月25日地点:本院执行局合议庭组成人员:黄频、许志坚、林康平记录人:黄惠娜评议申请执行人杨进成与被执行人王小凤、李燕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情简介:申请执行人杨进成与被执行人王小凤、李燕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杨进成已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6)闽0212执423号,本案系属重复申请,申请执行人杨进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请合议庭合议是否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林康平: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杨进成已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6)闽0212执423号,本案系属重复申请,申请执行人杨进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我同意依法终结该案执行。许志坚: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我同意依法终结该案执行。黄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同意依法终结该案执行。合议庭一致意见:终结(2016)闽0212执1049号案件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