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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7民终10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谭翠兰与海南省东方市天安乡抱由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翠兰,海南省东方市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7民终10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翠兰,女,1968年3月10日出生,黎族,住海南省东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吉仁真,男,1968年4月7日出生,黎族,住海南省东方市,系谭翠兰的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则会,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省东方市。法定代表人:谭进辉,系该村村委会主任。上诉人谭翠兰因与被上诉人海南省东方市天安乡抱由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16)琼9007民初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应予发回���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16)琼9007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谭翠兰。审判长  孔凡勇审判员  何昌恩审判员  吴慧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慧琳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