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286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15
案件名称
李卫强与王国翠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强,王国翠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8603号原告:李卫强,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王国翠,男,199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李卫强诉王国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李李卫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卫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李卫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垚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乔蕴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