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民初106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宜兴经济开发区金意陶瓷砖经营部与周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经济开发区金意陶瓷砖经营部,周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10696号原告宜兴经济开发区金意陶瓷砖经营部,住所地宜兴经济开发区红星美凯龙国际家居生活广场A8029、8030号。被告周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经济开发区金意陶瓷砖经营部与被告周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宜兴经济开发区金意陶瓷砖经营部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余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