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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民辖终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典兵、吴行东与诚通物流连云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诚通物流连云港有限公司,吴典兵,吴行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辖终2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诚通物流连云港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147号。法定代表人:阎宁,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告):吴典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行东。上诉人诚通物流连云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典兵、吴行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6民初60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诚通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吴典兵、吴行东以我公司注册地属海州区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也已立案受理,但我公司从2015年已搬到北京市海淀区营业,故我公司现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虽然我公司没有及时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地���更手续,但我公司经常居住地在海淀区已为事实,请求将本案移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由该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租赁物所在地位于连云港市××区,故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纠纷有管辖权。诚通公司关于本案应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诚通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晨代理审判员  严伟晏代理审判员  吴雪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辉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