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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4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牡丹江元嘉物业有限公司与亓智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牡丹江元嘉物业有限公司,亓智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4民初903号原告:牡丹江元嘉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法定代表人:薛玉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女,牡丹江元嘉物业有限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林,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亓智斌,男,1978年12月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岩(被告亓智斌妻子),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原告牡丹江元嘉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亓智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元嘉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牡丹江元嘉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计335元,由原告牡丹江元嘉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樊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