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4执8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方凤荣与史书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凤荣,史书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4执828号申请执行人:方凤荣被执行人:史书凤本院在执行方凤荣与史书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举证及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可供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另案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无继续执行可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云鹏执行员 王玉杰执行员 王双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