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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4执8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方凤荣与史书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凤荣,史书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4执828号申请执行人:方凤荣被执行人:史书凤本院在执行方凤荣与史书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举证及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可供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另案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无继续执行可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云鹏执行员  王玉杰执行员  王双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