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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民初148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北京优媒风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于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媒风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民初14876号原告:北京优媒风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28号商住楼四层401-18室。法定代表人:任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茜,女,1988年8月24日出生。原告北京优媒风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媒风尚公司)与被告于茜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优媒风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被告于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优媒风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无需支付于茜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1月10日工资11609.2元;2、无需支付于茜2015年8月27日至2015年11月10日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2298.85元。事实和理由:于茜2014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但当时尚未入职我单位,不排除于茜在原单位已经休婚假的情况,因此要求我单位支付婚假工资无法律依据。于茜的职务为人事行政,负责招聘、合同签订等工作,负责签订劳动合同是其工作职责。我公司在劳动合同续签问题上不存在违法行为。于茜辩称,我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优媒风尚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茜于2015年5月26日入职优媒风尚公司,并于当日签订了有效期至2015年8月25日的试用合同。优媒风尚公司每月20日左右以银行卡转账方式支付于茜上一自然月工资,工资已实际支付至2015年8月31日,于茜实际出勤至2015年10月29日,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11月15日解除。关于于茜的岗位职责及转正后的工资标准问题。优媒风尚公司主张于茜从事行政人事工作,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管理工作,因于茜系故意不给自己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故不同意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于茜对此不予认可,主张优媒风尚公司招聘时说是人事行政岗位,但实际入职后担任流程编辑,同时负责一部分日常行政工作,不负责人事工作。优媒风尚公司主张于茜试用期及转正后的月工资标准均为3020元。于茜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其试用期工资标准3020元,转正后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为证明其主张,优媒风尚公司提供了:1、试用合同,该合同约定:自2015年5月26日至8月25日,有效期3个月;试用期间月薪3000元,另有20元杂项补助;对试用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优媒风尚公司有权视其态度提前解除本合同或者顺延本合同一次。试用合同未明确约定于茜的工作岗位及岗位职责。于茜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2、试用人员登记表,显示:于茜应聘岗位系行政。于茜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3、微信聊天记录,优媒风尚公司称对话人系其公司经理孙钢和于茜。主要内容如下:(孙钢)“关于你的工作岗位,确定为美尚优美联通主管,主要负责:1、行政事务:负责公司日常行政事务。……2、流程管理:协助任总,做好每期内容发布的流程管理。包括协调内部制作、外部采访,保证内容的及时准确发布。发布后,做好内容及素材的归档,提交给我。3、客户管理:协助我,做好客户的日常管理。我们每个月会和客户确定本院的推广计划,具体由我和客户确定,你负责协调内部制作、外部采访。4、其他工作:协助任总参加展览、会议,组织读者活动等。这部分的工作可能需要出差,具有不确定性”,(孙钢)“关于薪资,包括:基本工资(2020/月),岗位工资(行政1000/月,流程250元/周,客户150元/月/签单客户),绩效奖金……。你对行政相关工作应该很熟悉,行政工作不设实习期了。因此,实习期实际收入起步3020元。我们目前有4个签约客户,年底计划增加6-8各。因此,转正后实际收入会在5000元以上”。于茜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4、仲裁阶段庭审笔录,该笔录显示:于茜在仲裁阶段主张其在优媒风尚公司担任人事行政工作;优媒风尚公司在仲裁阶段主张试用合同到期后,未与于茜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系依据试用合同的条款实际顺延试用期3个月,经询,优媒风尚公司明确表示放弃上述主张。于茜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关于于茜的出勤情况。优媒风尚公司主张于茜2015年9月正常出勤,2015年10月缺勤1天(2015年10月30日),2015年11月未出勤。于茜主张其2015年9月、10月正常出勤,2015年10月30日系调休,2015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休婚假15天。为证明其主张,优媒风尚公司提供了2015年10月的考勤记录表,该表载有孙钢、于茜、胡荣及里博伦四人的考勤情况,其中孙钢、胡荣二人的考勤记录均为空白,于茜、里博伦的考勤记录均截止至2015年10月23日,此后二人考勤记录均为空白。经询,优媒风尚公司主张2015年10月23日至29日全员去福州出差,故没有考勤记录,10月30日正常上班。于茜主张2015年10月23日至29日出差,因10月24日、25日是周六日,故回来后倒休。优美风尚公司另主张于茜领结婚证时尚未入职其公司,不应该在其公司休婚假以及于茜领结婚证时在其他单位有工作,不排除已在其他单位休婚假。另查:双方均认可真实性的仲裁笔录显示,优媒风尚公司认可于茜2015年10月29日口头申请休婚假,并主张于茜自2015年10月30日起休婚假。再查:于茜于2014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于茜以要求优媒风尚公司支付工资、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以京海劳人仲字[2016]第5470号裁决书裁决:1、优媒风尚公司支付于茜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1月10日期间工资共计11609.2元;2、优媒风尚公司支付于茜2015年8月27日至11月10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2298.85元;3、驳回于茜其他仲裁请求。优媒风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试用合同、试用人员登记表、微信记录、仲裁笔录、仲裁裁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优媒风尚公司作为具有劳动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应就于茜的工作岗位、岗位职责、工资标准、出勤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就于茜的工资标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故双方签订的试用合同的性质应为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试用期限应为劳动合同期限。优媒风尚公司虽主张于茜“转正”后的月工资标准为3020元,但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转正后实际收入会在5000元以上”,与于茜所持“试用期满后”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的陈述一致,故本院认定于茜自2015年8月26日起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就于茜的出勤情况。首先,鉴于双方均认可于茜2015年10月23日至10月29日期间出差,并结合优媒风尚公司员工2015年10月的考勤记录均截止至2015年10月23日,此后记录均为空白的事实,本院认定于茜所持2016年10月30日(星期五)系出差后调休之主张并无不当。其次,于茜于2014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符合晚婚条件,应享有10天婚假,同时优媒风尚公司亦认可于茜2015年10月29日头口提出休婚假之申请,故本院认定于茜2015年11月1日至11月20日休婚假10天。综上,本院认定于茜2015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正常出勤,2015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期间休婚假10天。就于茜的岗位职责问题。优媒风尚公司主张于茜从事人事行政工作,工作职责包括签订管理劳动合同,并就其主张提供了试用合同、试用人员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及仲裁庭审笔录。就此本院认为,试用合同未载明于茜的工作岗位及岗位职责。试用人员登记表显示于茜应聘的岗位系“行政”,而未明确于茜入职后的实际工作岗位。优媒风尚公司经理孙钢与于茜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于茜担任通联主管,主要负责日常行政事务、流程管理、客户管理等工作。孙钢在微信聊天记录中细化了于茜入职后的工作内容,但未明确于茜的工作职责包括签订及管理劳动合同。虽然于茜在仲裁阶段主张其在优媒风尚公司担任人事行政,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于茜进一步明确其应聘的职位系人事行政,但入职后实际担任流程编辑并负责一部分日常行政工作。于茜对其工作内容的陈述与孙钢在微信聊天记录中确认的于茜的工作内容基本一致。综上所述,优媒风尚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于茜的岗位职责包括签订及管理劳动合同,进而本院对优媒风尚公司所持于茜系因其个人原因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主张不予采信,故本院认定优媒风尚公司应支付于茜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综上所述,本院认定优媒风尚公司应按照每月5000元的标准支付于茜2015年9月1日至11月10日期间的工资以及2015年8月26日至11月10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本院核算,仲裁裁决确认的数额未高于法定标准,且于茜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可视为认可仲裁裁决,故本院确认优媒风尚公司应支付于茜2015年9月1日至11月10日期间工资共计11609.2元、2015年8月27日至11月10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2298.8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优媒风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于茜二O一五年九月一日至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日期间工资共计一万一千六百零九元二角;二、北京优媒风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于茜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至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一万二千二百九十八元八角五分。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优媒风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静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