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58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天津嘉禾创富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五阳春鸭子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嘉禾创富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五阳春鸭子楼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5836号原告天津嘉禾创富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蕊,天津睿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为,天津睿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五阳春鸭子楼,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表人高伟,总经理。原告天津嘉禾创富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五阳春鸭子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天津嘉禾创富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嘉禾创富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34元,减半收取计3717元,由原告天津嘉禾创富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卫东人民陪审员 白艳芬人民陪审员 曹汝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秦 艳附件: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