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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2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贾延彬与张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延彬,张明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2民初1478号原告贾延彬,男,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被告张明海,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延彬与被告张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延彬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延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佳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申 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