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3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胡洪棋与陈志祥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洪棋,陈志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3财保16号申请人:胡洪棋,男,汉族,1958年11月1日出生,住光泽县。被申请人:陈志祥,男,汉族,1973年9月28日出生,住光泽县。申请人胡洪棋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陈志祥所有的房产一套。申请人胡洪棋以其与柴桂英共同所有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洪棋与被申请人陈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案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志祥所有的房产;二、查封申请人胡洪棋与柴桂英共同所有的房产。案件申请费380元,由申请人胡洪棋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建伟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