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3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十堰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与十堰俊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十堰俊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3执250号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住所地,十堰市人民北路17号。法定代表人:李永东,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十堰俊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朝阳中路89号4栋1单元101号。法定代表人:廖祖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与被执行人十堰俊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支付欠款5400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公告费600元。本院在该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石 谦审判员 王世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