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执28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爱梅与王玉平、徐华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爱梅,王玉平,徐华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2866号申请执行人何爱梅,女,195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王玉平,女,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徐华民,男,195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371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玉平、徐华民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7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秀平审判员 王录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