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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8民初63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刁振兴与刁振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振兴,刁振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8民初6323号原告:刁振兴,男,1956年3月31日出生。被告:刁振发,男,1954年12月2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明玉(被告刁振发之女),1982年9月14日出生。原告刁振兴与被告刁振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刁振兴、被告刁振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明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刁振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将其建在原告房屋后墙处的东、西两道卡子墙拆除1米;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前后院邻居,原告居前院,被告居后院。原告之父刁克成(已故)于1982年建房4间,2009年又翻建3间,东西宽24.4米,南北长16.4米。因原告宅基地地势低洼,村集体此前在丈量宅基地时,特批准房基往北1米为原告宅基地使用范围。被告在原告房后建两道卡子墙,直接顶在原告房屋后墙上,造成原告无法到房后维修房屋、给房屋做保温,故诉至法院。刁振发辩称,原告房后1米宽的排水沟不属于我的宅基地范围,也不在原告宅基地范围内。村集体在确定宅基地位置时,为方便排水在两家之间留出了1米宽的水沟。我并未阻止原告对其房屋进行维修、做保温施工。我和我家人曾主动问过原告是否要做保温,是原告放弃不做了,故不存在原告所说妨碍其维修房屋、给房子做保温的情况。此外,卡子墙、排水沟已经存在二三十年了,而且这种情况在村里也很普遍,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刁振兴与刁振发是同村村民且相邻居住,刁振兴居前院,刁振发居后院。刁振兴家房后有一条东西走向的排水沟,宽约1米。刁振兴与刁振发均认可排水沟不在自家宅基地范围之内。经现场勘查,刁振发居住的院落没有南院墙,其在刁振兴家房后建设东、西两道卡子墙,墙体直接与刁振兴家北正房后墙相连,将排水沟圈在自家院内。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刁振兴与刁振发作为邻居,双方在处理邻里关系时应互谅互让,妥善处理纠纷。刁振发所建东、西两道卡子墙与刁振兴房屋后墙��连,将集体所有的排水沟圈在自家院内,对刁振兴进入“滴水”维修房屋施工构成妨害,应予排除。故刁振兴之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刁振发之辩解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刁振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原告刁振兴家北正房后一米以内的东、西两侧卡子墙拆除。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减半收取计三十五元,由被告刁振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英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赛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