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执30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谢译俭、龚国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译俭,龚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3061号申请执行人谢译俭,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龚国祥,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住宁波市鄞州区。申请执行谢译俭与被执行人龚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谢译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6民初043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龚国祥给付84768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306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敏代理审判员 虞文君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卢孟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