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82民初27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夏连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夏连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82民初2779号原告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南区胜利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55332788X0。法定代表人王贵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树玲,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连生,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建设北路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954829890。负责人李士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游志成,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夏连生、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撤诉处理。二、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玉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