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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4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崇州市道明镇龙黄村第八农业合作社、崇州市道明镇龙黄村第十农业合作社、崇州市道明镇龙黄村第十四农业合作社、崇州市道明镇东岳第二农业合作社、崇州市道明镇东岳第三农业合作社与四川森磊淼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州市道明镇龙黄村第八农业合作社,崇州市道明镇龙黄村第十农业合作社,崇州市道明镇龙黄村第十四农业合作社,崇州市道明镇东岳第二农业合作社,崇州市道明镇东岳第三农业合作社,四川森磊淼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4执274号申请执行人崇州市道明镇龙黄村第八农业合作社。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负责人邵继明,社长。申请执行人崇州市道明镇龙黄村第十农业合作社。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负责人王金生,社长。申请执行人崇州市道明镇龙黄村第十四农业合作社。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负责人杨术兰,社长。申请执行人崇州市道明镇东岳第二农业合作社。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道。负责人丁加松,社长。申请执行人崇州市道明镇东岳第三农业合作社。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负责人乐均,社长。被执行人四川森磊淼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北四段。法定代表人陈永书,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崇州市道明镇龙黄村第八农业合作社、崇州市道明镇龙黄村第十农业合作社、崇州市道明镇龙黄村第十四农业合作社、崇州市道明镇东岳第二农业合作社、崇州市道明镇东岳第三农业合作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森磊淼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5)崇州民初字第31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12日,依法委托四川锐佳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四川森磊淼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崇州市道明镇东岳村和龙黄村的楠木村、樱花村等树木。2016年10月12日,买受人雷朋(男,汉族,1984年1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以8024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四川森磊淼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崇州市道明镇东岳村和龙黄村的楠木村、樱花村等树木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雷朋所有。该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雷朋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雷朋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毛德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