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1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马中泽与常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中泽,常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1民初1123号原告:马中泽,男,生于1957年8月,汉族,民勤县人,农民。被告:常兴,男,生于1991年2月,汉族,民勤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中泽与被告常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中泽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中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1元,减半收取470.5元,由马中泽负担。审 判 长 李军文代理审判员 刘成礼人民陪审员 李红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