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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钟德成与潘锡富、邱桂连、潘俊霖、王学潮、刘寿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德成,潘锡富,邱桂连,潘俊霖,王学潮,刘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080号申请执行人钟德成,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潘锡富,男,196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邱桂连,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潘俊霖,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王学潮,男,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武平县。被执行人刘寿明,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钟德成与被执行人潘锡富、邱桂连、潘俊霖、王学潮、刘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16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支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扣留和提取被执行人王学潮的收入予以偿还债务,并已因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寿明位于武平县平川镇南门段的房屋,财产暂时难以处置。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武执字第10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刘永雄审判员 林德生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