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民初1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衡凤与谭京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衡凤,谭京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1186号原告:杨衡凤,女,195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泽城,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华贤,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谭京宏,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原告杨衡凤与被告谭京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杨衡凤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衡凤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衡凤撤诉。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2285���,由原告杨衡凤负担。审 判 长 梁 斌人民陪审员 黎 娜人民陪审员 杨美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虹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