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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4民初21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淄博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树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树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2131号原告:淄博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白虎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冯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勇,山东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锦秀,该公司职工。被告:周树林。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山东秀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淄博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树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计3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洪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焦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