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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3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景仰东与曹云、李丽萍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仰东,曹云,李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3204号申请执行人景仰东,男,1978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曹云,男,1977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丽萍,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景仰东依据本院(2016)陕0821民初80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曹云、李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曹云、李丽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景仰东偿还借款67.25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300元、保全费3920元、执行费92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财产暂不宜处置,后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8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高胜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