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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2民初27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段胜舫与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鄂西高速公路管理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胜舫,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鄂西高速公路管理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2754号原告段胜舫,男,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被告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鄂西高速公路管理处,地址:武汉市沌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碧湖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000780929872e法定代表人周大华,系管理处处长。委托代理人段斌,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段胜舫诉被告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鄂西高速公路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以所诉被告主体不当、法律关系不清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胜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依法免收5300元,收取500元,由原告段胜舫承担。。审判员  王广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阳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