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85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郑伯河与李达心、蔡慧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伯河,李达心,蔡慧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855-1号申请执行人郑伯河,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许晓达,福建达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达心,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蔡慧清,女,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56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李达心、蔡慧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达心、蔡慧清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郑伯河借款人民币9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10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16元、执行费人民币1250元,但被执行人李达心、蔡慧清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于2015年10月13日、2016年10月9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达心、蔡慧清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李达心、蔡慧清开设有银行账户,其银行账户只有少量存款,无实际扣划价值;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李达心、蔡慧清名下的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信息;2、于2015年11月3日将被执行人李达心、蔡慧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李达心、蔡慧清暂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建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