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24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坚江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24刑初47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新昌县,汉族,职高文化,农民,户籍地新昌县,现租住新昌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7日被重新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0月25日被逮捕,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6〕4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一年四个月至二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于同月1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亚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年初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新昌县天恩驾校教练的身份,向他人谎称其可以保证学员考取驾驶资格证,并先后以缴纳报名费、学费等名义,从石某1等13人处共计骗得人民币72800元,用于花销、赌博等。具体分述如下:1、2014年年初至年底,被告人王某某向石某1谎称可以保证让其考取驾驶资格证,并先后以缴纳学费的名义,从石某1处骗得人民币4900元。2、同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以上述同样方式,从裘某处骗得人民币5000元。3-4、同年7月至11月,被告人王某某以上述同样方式,先后从石某2、张某2处骗得人民币20000元。后经二人讨要,返还人民币7500元。5、同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王某某以上述同样方式,先后从梁某2处骗得人民币5000元。6、同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以上述同样方式,先后从王某2处骗得人民币7000元。7、同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以上述同样方式,从杨某处骗得人民币4500元。8、同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以上述同样方式,从石某3处骗得人民币4500元。9、同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以上述同样方式,从周某处骗得人民币4500元。10、同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以上述同样方式,从陈某处骗得人民币5000元。11、同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以上述同样方式,从刘某处骗得人民币4000元。12、2015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向梁某3谎称可以保证让其考取驾驶证,并先后以缴纳报名费、学费的名义,从梁某3处骗得人民币4500元。13、同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伪造发票的方式,先后以缴纳报名费、学费的名义,从任某处骗得人民币3900元。后经任某讨要,返还人民币600元。2015年6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王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石某1、裘某、石某2、张某2、梁某2、王某2、杨某、石某3、周某、陈某、刘某、梁某3、任某陈述,证人王某1、梁某1、张某1、吕某、赵某、盛某证言,抓获经过,短信及微信条聊天记录,2015天恩学员花名册,收款收据,收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其家属能退赔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7日起至2018年7月23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优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洁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