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26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6刑初337号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无业。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02年8月26日被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现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23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检刑诉(2016)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旷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县开发区农业银行附近、天岳广场等地贩卖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洪某,共计贩卖毒品冰毒约1.8克,价格4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县开发区农业银行附近贩卖约0.5克冰毒给洪某,价格100元;2、2016年7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县开发区天岳广场贩卖约0.5克冰毒给洪某,价格100元;3、2016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县开发区海天宾馆附近的巷子内贩卖约0.3克冰毒给洪某,价格100元;4、2016年7月16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县滨江花园附近贩卖约0.5克冰毒给洪某,价格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户籍证明、通话详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李某、洪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冰毒,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属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某某的刑期从2016年7月23日起至2019年10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响槐审 判 员  艾方方人民陪审员  余崇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朋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