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2民初29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明镜、严令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明镜,严令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闽0402民初2946号原告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洁,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敏,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被告:陈明镜,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严令妹,女,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诉讼请求1.解除陈明镜与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自助循环贷款最高额借款合同》,陈明镜、严令妹共同偿还贷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3030.51元(该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暂计至2016年8月21日,此后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2.陈明镜、严令妹支付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为,2015年6月9日,陈明镜与其签订《个人自助循环贷款最高额借款合同》,申请贷款30000元,到期日2018年6月9日,按月结息,利率9.625‰。贷款发放后,陈明镜未能按约支付利息,严令妹与其系夫妻关系,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引起本案诉讼。陈明镜、严令妹未作答辩。本院认为,案涉《个人自助循环贷款最高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借款30000元发放至陈明镜账户,但陈明镜自2015年11月起未完全按约履行付息的义务,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求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案涉《个人自助循环贷款最高额借款合同》;二、陈明镜、严令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3030.51元(该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6年8月21日,此后按案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三、陈明镜、严令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保全费38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51元,由陈明镜、严令妹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李曼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