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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复执字第19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武用堂、陈风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用堂,陈风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4)复执字第195-2号申请执行人武用堂,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陈风昌,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安市,现住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用堂与被执行人陈风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风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4)复执字第195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岩峰审判员  陈 瑞审判员  吴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荣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