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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86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柏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芯志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柏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芯志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8668号原告深圳市柏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宝联低碳产业园D栋一层105,组织机构代码3359238904。法定代表人侯小英,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健,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芯志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田寮社区第十工业区3栋七楼,组织机构代码398421066。法定代表人钟斌。委托代理人孙军,男,汉族,1970年10月13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增城市,系该公司职员。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侯小英和委托代理人曾健,被告委托代理人孙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本金261283.48元,并自2016年7月23日开始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536.72元(暂计至2016年8月8日)至被告付清之日止,本息共计261820.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相关情况原告与被告有业务往来,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货物。对此,原告提交购销合同、对账单、送货单、发票签收单及付款计划,主张被告未能依约履行支付义务,至今尚欠原告货款261283.48元,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购销合同、对账单及付款计划均有加盖被告公章,被告在庭审中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予以认可,且对原告的诉求亦予以认可。因此,被告对原告的诉求予以支持。根据双方签订的《付款计划》被告应于2016年7月22日履行支付义务,被告未能履行应当自2016年7月23日起支付原告逾期利息,故原告诉求自2016年7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被告付清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判决结果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61283.48元及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7月2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614元,保全费1829元,由被告承担。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洪  英  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嘉  欣书记员 邱文君(兼)第1页共3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