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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38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玉枝诉张建国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枝,张建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3831号原告刘玉枝,女,191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原西安市新城区气缸床厂退休职工,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张素娥,女,194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新城区二马路小学退休教师,住西安市未央路。(原告刘玉枝女儿)被告张建国,男,195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秦川机床厂退休职工,住西安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枝诉被告张建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枝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枝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玉枝承担。审 判 长  左 立审 判 员  杨海涛人民陪审员  刘儒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继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