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民终15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谭先英、高红旗与张红志、威海市文登区葛家镇小英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先英,高红旗,张红志,威海市文登区葛家镇小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民终15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先英,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红旗,农民。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芙蓉,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红志,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玺,由威海市文登区葛家镇小英村村民委员会推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市文登区葛家镇小英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红山,村委会主任。上诉人谭先英、高红旗因与被上诉人张红志、威海市文登区葛家镇小英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3民初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3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谭先英、高红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杨秀萍审 判 员 侯善斌代理审判员 许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国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