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执12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孙加兴、杨国利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加兴,杨国利,重庆涵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华润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执1287号之一被执行人:孙加兴,男,汉族,住福建安溪县。被执行人:杨国利,女,汉族,住四川省琼峰市。被执行人:重庆涵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101号17-10号。法定代表人:孙加兴。被执行人:重庆华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园区一路3号。法定代表人:孙加兴。本院民一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孙加兴、杨国利、重庆涵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华润机械有限公司诉讼费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执行标的为87752.6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霖代理审判员 吴晓伟代理审判员 龚道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