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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民初59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耿某某诉马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马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5900号原告耿某某,男。被告马某甲,男。本院在审理刘某某诉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孟昭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齐浩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