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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41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田明X诉被告戴德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明X,戴德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民初14140号原告田明X,男,汉族。被告戴德X,男,汉族。原告田明X诉被告戴德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明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戴德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原告称,原告与被告系老乡兼同学关系;二、被告的借款用途:资金周转;三、借款数额及方式:40000元,借款发生于2015年,被告是在2016年1月3日向原告补充出具书面借条;四、是否存在保证人或担保物:否;五、被告有无还款:否;六、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戴德X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2、判令被告戴德X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戴德X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相应的银行转账记录及借条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戴德X未出庭抗辩,未提供证据,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请求被告朱光红返还借款4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戴德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田明X偿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戴德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纪愉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桂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