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执恢3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江西省万载县株谭兴发花炮厂 与汤代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代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恢343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万载县株谭兴发花炮厂。被执行人汤代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万载县株谭兴发花炮厂与被执行人汤代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汤代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万载县株谭兴发花炮厂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浏民初字第04529号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维审判员 左 凯审判员 卢方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小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