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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民特6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乐甲,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特660号申请人乐甲。申请人王某某。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乐甲、王某某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邱林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离婚纠纷,于2016年9月19日经谷城县民政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财产分割:谷城县在城关镇盛世阳光21栋604号有住房一套,约170㎡,男女双方各占50%。二:子女抚养:婚生女乐倩如,现年9岁,婚生女由男方监护、抚养及教育,婚生子乐嘉树,现年3岁,婚生女由女方监护、抚养及教育,婚生子女的一切费用由男女双方各自承担,男女双方可以随时探望婚生子女,婚生子女18周岁以后随父随母有她(他)们自己选择。三:债权债务处理:婚姻存续期间无债权债务。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决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