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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64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丁淑娟与王素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淑娟,王素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6468号原告:丁淑娟,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住巩义市,汉族。被告:王素娜,女,1972年9月2日出生,住巩义市,汉族。原告丁淑娟与被告王素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丁淑娟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淑娟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淑娟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丁淑娟负担。审判员  车文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彬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