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21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舟山市明帝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韩明岳、万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明帝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韩明岳,万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21民初1114号原告:舟山市明帝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阳光新境12幢1单元101室,组织机构代码73382574-7。法定代表人:陈伟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璐,浙江浙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明岳,男,1956年7月20日出生,住岱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剑哲,浙江泽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岱山县高亭镇峰景湾西路42-46号,组织机构代码75805216-2。诉讼代表人:姜银台,被告万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忠,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宇成,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舟山市明帝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明岳、万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舟山市明帝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舟山市明帝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舟山市明帝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800元,减半收取85400元,由被告韩明岳自愿负担。审 判 长 郑 斌代理审判员 余叶君人民陪审员 虞惠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朱哲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