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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2执18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池爱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爱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2执1814号被执行人池爱贞,女,195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池爱贞刑事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池爱贞名下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10月18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池爱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肖丽魁执行员  陈 星执行员  林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铭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