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民终43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赵桂仙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桂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民终4340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赵桂仙,女,1952年8月1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上诉人赵桂仙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5民初14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赵桂仙上诉请求:撤销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5民初1423号民事裁定。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一审所提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认定没有依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以其所有房屋、空地于1957年被占用为由请求返还并赔偿损失所提诉讼不符合前述法律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赵桂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虹审判员 万绍敏审判员 贾 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