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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执字第2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淮安金澄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周祥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金澄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周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开执字第2139号申请执行人:淮安金澄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东路一号。法定代表人:吴小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维忠,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周祥,男,汉族,1979年10月20日生,个体工商户,住淮安市淮阴区。本院在执行淮安金澄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澄公司)与周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无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不足。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蓉审判员 王海忠审判员 周 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坤 微信公众号“”